名人肖像可以用來做商標嗎?

商場上找名人代言,往往能夠提高消費者對商品或是服務的印象,甚至有時候不是代言,而是商標或招牌直接和名人連結,但有時這些被連結的名人是會有意見的,例如以前有人以「泰皇」為名開設三溫暖,就遭泰國官員抗議,認為這是在侮辱其國家元首。最近中國就有個新聞,提到了類似的案例。

名人肖像可以用來做商標嗎? 2

中國有家知名連鎖速食店叫做「真功夫快餐店」,據百度百科所說,還是中國五大連鎖速食店唯一一家本土品牌,使用了酷似李小龍的圖像當商標長達十多年,近日遭李小龍的女兒以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提告,主張構成商標侵權,要求賠償2.1億人民幣,且在媒體版面上刊登其與李小龍無關的啟事。經查詢中國商標局的網站,該快餐店之「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至少在2004年就申請了新聞中提到的這個商標和圖,最初範圍為「咖啡館; 自助餐廳; 餐廳; 快餐館; 飯店; 餐館; 酒吧; 流動飲食供應; 茶館; 汽車旅館」,後來逐步擴大,在2019年連「人用藥; 嬰兒食品; 淨化劑; 獸醫用藥; 殺蟲劑; 衛生巾; 消毒紙巾; 寵物尿布; 隱形眼鏡用溶液; 牙用光潔劑」等類別都要註冊這個商標。或許是這樣跨類商標布局的作法,引來李小龍家族的不滿。

在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有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有他人之肖像或是名字等,是不得註冊的事由。但如果像是前述「真功夫快餐店」之情形,已經使用被控侵權的商標長達十五年,法院是否會輕易地依照類似規定,認定該商標無效?還是認為權利應該歸屬於實際使用多年的人所有?仍有待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