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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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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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000再000 被告等共四名友人一起喝酒,找來傳播妹二名被害人到場陪酒,後以恐嚇、灌酒方式,使被害人皆陷神智不清之狀態,被告遂性交得逞。 1.被害人、同案被告之證詞。均未指證被告有對被害人性交,亦無其他證據可佐被告有與被害人有性交行為。
2.DNA之鑑定書亦排除被告有涉案可能。
3.灌酒行為難認有何犯罪意圖。
63.被害人未指證被告有對其性交及無客觀性交之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等人與被害人於酒吧中認識,之後相約唱到某旅館會合,而被害人因為飲酒而意識逐漸模糊,被告等人趁其無力反抗,欲為乘機性交,惟因無法勃起而未遂。 1.被害人是否已達無意識狀態有相當大疑問,且如被害人其確有拒絕之意,何願自行褪去褲子。
2.被害人係自行離開旅館,如被告真有違反其意願,又為何不向旅館職員求救。
64.被害人自行脫下褲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向酒店幹部買被害人出場時數,被害人趁被告洗澡之際,不顧全身赤裸,逃出旅館房間向櫃檯人員求救。 1.依被害人求救時的監視器畫面,並未有重心不穩的情況,且離開酒店前,係被害人自行前往休息室換裝,不像泥醉無意識者。
2.被告與被害人停留房內時間約50分鐘,被害人並曾要求被告使用保險套,被告復應其要求以單手至左邊床頭櫃拿取保險套,單手戴上保險套之狀況下,若謂被害人在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前之長時間內,均無能力、機會 離開房間,顯難謂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契合。
3.本件被害人可能因大量飲酒並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造成中樞神經重大影響,事後情緒一時失控,全身未著衣物汽車旅館安全梯出來,且遺忘部分經過情節,而對被告提起性侵害之告訴。
65.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害人非泥醉。
66.被害人曾要求被告戴保險套。
67.被害人有飲酒及施用K他命,影響其記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見被害人尚處酒醉無意識之情形,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為性交行為得逞。 案發前2~3小時被害人與證人有電話訊息之來往,且又有另名證人來訪,且來訪係經由櫃台電話確認後,證人才得以進入被害人房間,足見被害人於事發當時並非無意識行為。 68.友人來訪,旅館櫃檯向被害人確認,足認非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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