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8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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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000訴000 | 被告相約被害人外出喝酒,在啤酒內加入嗜睡、鎮靜之藥物,被害人飲用後不省人事,被告趁機性交得逞。 | 1.被害人平時有服用安眠藥的情況,且藥物需要3~4日才可以排空,自難僅以尿液檢驗報告及被害人所述,逕認被告有在被害人啤酒內參雜藥物。 2.係被害人主動邀約被告到汽車旅館投宿,參以一般被害人經性侵害以後,可能對加害人萌生畏懼,乃至厭惡之念,但被害人第一次製作筆錄時,並未堅持提出告訴,與一般常有為違。 | 69.被害人平時有服用安眠藥,無法證明被告有下藥。 70.被害人主動邀約被告到汽車旅館。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訴000 | 被告趁被害人服用治療其重度憂鬱症及失眠等藥物後,趁被害人昏睡狀態,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 | 1.被害人半夜攙扶被告到房間之目的令人猜疑。 2.被害人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被其他證人發現,當時被害人有睜眼,並非所陳稱完全毫無意識。被告事發後與被害人之夫達成和解,可能係因會被提告通姦及賠償等問題,尚難據和解書認被告有乘機性交之犯行。 | 71.被害人半夜主動攙扶被告到二樓房間。 72.被害人之證述與客觀事實不符。 73.不得以被告與被害人之夫達成之和解認定有乘機性交犯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訴000 | 被告等人趁被害人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得逞。 | 1.證人可佐被害人要提供房間供被告二人住宿,是在酒吧時就說好的,且係由被害者帶被告等人返家,足證被害人並無意識不清的情況。 2.返家前經過超商,被害人要求被告購買保險套,衡情即足引人遐思。 3.被害人與證人曾通話長達三分半鐘,但皆未請證人協助報案。 | 74.被害人提供房間供被告二人住宿。 75.被害人要求被告買保險套。 76.被害人案發後曾打電話3分鐘,但並未求助。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000訴000 | 被告趁被害人不勝酒力熟睡之際,對被害人性交得逞一次。 | 1.被害人前後說詞不一致。 2.事發後被害人搭乘被告車子返家,未表現厭惡、恐懼,有違常情。 3.依被害人工作性質(傳播),應該知道電話設備或進出有服務人員,但均未求救。 | 77.被害人案發當仍搭乘被告車離開。 78.被害人事後搭乘被告車輛,並未表現厭惡、恐懼之情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000上更(一) 000 | 被告原於理容KTV店消費,之後找來被害人陪酒,於結帳時付了出場費帶被害人出場,但費用不包含性交易,之後前往飯店,被害人不勝酒力,被告性交行為得逞。 | 被害人在案發後沒有沐浴的前提下檢驗,惟並無新的撕裂傷,亦未發現有被告精液或其他分泌物。 | 79.被害人私密處無新的撕裂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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