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9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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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000上訴000 | 被告趁被害人酒醉之際,載被害人前往溫泉旅館,性交得逞一次。 | 1.依溫泉旅館監視器可知,被告與被害人在進入前於車上有交談,可知被害人應尚有相當意識能力。 2.驗傷單僅有「外陰輕微紅」之現象等事實,並無外傷。 3.證人證實,被害人飯後雖有腳步搖晃酒醉現象,但尚有相當認知判斷及行動自主能力。 | 80.被害人仍有認知判斷及行動自主能力。 81.驗傷後無外傷。 |
新北地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告訴人指稱被告趁告訴人酒醉並載其回家時,在車上對其為乘機性交未遂犯行。 | 1.告訴人證詞有出入、自相矛盾。 2.案發後仍與被告持續往來。 | 82.案發後被害人仍與被告持續往來。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被告至告訴人上班之酒店消費,並將告訴人匡出場,投宿於飯店後對其為性交行為。 | 1.告訴人證詞有出入。 2.其他證人與告訴人指述之證詞有相反。 3.單獨離開飯店時也未有驚慌求助之情形。 | 83.案發後淡定離開飯店。 |
桃園地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與告訴人唱歌後載告訴人回被告之住處,並發生性交行為。 | 無可信之證據致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 84.被害人隔日聯絡被告要求丟棄內褲。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更(一)000 | 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於某次性交後以按摩棒插入告訴人陰道,按摩棒之前端零件掉落在告訴人體內。 | 1.案發後至醫院檢查時,仍將被告登記為緊急聯絡人。 2.向他人及被告皆多次表示不會報警。 | 85.案發後仍與被告關係緊密。 86.被害人多次表示不會報警。 |
基隆地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為攝影師,與告訴人在汽車旅館內拍照時,對在睡覺之告訴人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 1.告訴人於案發後仍留下來拍照,且照片中神情自若。 2.證人指稱告訴人於案發後請人報警前神態自若,直到警察抵達後才開始表現出害怕的樣子。 | 87.被害人案發後還繼續原本給被告攝影之工作。 88.證人指稱警方到場被害人才表現害怕。 |
新竹地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找身為傳播小姐之告訴人陪同一起唱歌,告訴人指稱被告乘其不知何原因失去意識後,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告訴人恢復意識後,有去婦產科檢查,且褲子也濕掉)。 | 1.告訴人證詞每次警詢或偵查都不盡相同。 2.告訴人指稱之事實及行為與常情不符(「告訴人自己都聲稱不可能酒量那麼差至失去意識,可能是被下藥,但體內並無檢驗出其他藥物。」、「告訴人報案回家後就把重要證物即褲子洗掉」、「告訴人敘述自己在清醒接完電話後,立刻失去意識」)。 | 89.被害人未檢驗出藥物。90.被害人自行清洗重要證物(內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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