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聯電、美光看台美營業祕密爭訟(上)

台灣晶圓代工大廠聯電公司與美國美光(Micron)公司,關於美光的營業祕密之刑事爭訟,最近有重大發展。台中地方法院於6月12日判決聯電公司及三名(前)聯電員工有罪,分別判處聯電新台幣1億元罰金,員工三年半至五年半不等之刑期。美國審理的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分院於6月24日,則正式對三名個人被告發出逮捕令。三名被告中有兩名(何先生及王先生)是前述台灣案件的被告,第三位被告陳先生則是台灣另一相同案件之被告。

由聯電、美光看台美營業祕密爭訟(上) 2

此案令人聯想到甫於6月間和解的美國惠普公司與台灣廣明公司的4.39億美元反托拉斯案件。兩件都是美國科技公司對台灣科技公司提告,以美國法院為戰場,並涉及多名被告以及至少數億美元的罰金。差異在於廣明案是民事訴訟,而聯電案是刑事案件。雖然兩者都由陪審團認定事實,但適用程序及證據的強度要求,有相當程度差異。

更重要的,聯電案是美國司法部於2018年公布「中國專案」(China Initiative)之後最早適用該特別程序的案件之一。中國專案是美國司法部針對中國政府或民間的種種違反美國商業祕密法律的活動所制定,優先於其他案件,並有跨部門及區域的委員會來推動並監管案件。

其次,因應聯電於2018年對美光在大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成功禁止美光在大陸銷售相關DRAM產品,可想而知,美國司法部將不會輕易讓聯電過關。回顧聯電的美國案件,美國司法部經聯邦調查局偵查後,於2018年9月27日經大陪審團認定後起訴聯電、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以及三名台灣公民(陳先生、何先生、王先生)。罪名包含共謀經濟間諜(全部被告)、共謀竊取營業祕密(全部被告)、為外國政府收受持有非法取得營業祕密(全部被告)、為外國政府非法取得營業祕密(何、王)、為外國政府竊取或詐取營業祕密(王)、以及竊取或詐取營業祕密(何)。如果被判有罪,三名個人被告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以及500萬美元或涉案營業祕密價值兩倍之罰金;聯電及晉華可被分別課處1,000萬美元或涉案營業祕密價值三倍之罰金。依照起訴狀中認定系爭營業祕密之價值在4億至87.5億美元之間,聯電最高可能要負擔262.5億美元之罰金。

美國司法部起訴事實中認定,晉華是中國大陸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是中國大陸政府於2016年2月依照第十三次5年計劃政策出資56億多美元設立,目的在設廠製造並銷售DRAM。晉華於同年與聯電簽約,同意支付聯電4億美元以換取聯電製造DRAM的相關技術。被告陳先生本是美光台灣公司之高階主管,於2015年9月加入聯電,並於2017年2月加入晉華負責DRAM業務。另兩名被告何先生及王先生原本是台灣美光之工程師,分別於2015年10月及2016年4月離開台灣美光並加入聯電,但涉嫌於離開台灣美光之前複製存取900多份關於DRAM機密檔案,其後於聯電任職之時,非法使用竊取之美光營業祕密,陳先生被控指示何、王兩位工程師竊取並交付美光之營業祕密。

本案雖然從2018年9月開始進行法院審理,但進行並不順利。主要原因在於要證明聯電或晉華有罪,必須有確切的共謀行為。公司屬於法人,雖能負擔刑事責任,但本身並無刑事行為能力,必須透過自然人來實施犯罪行為。本件中美國司法部指控聯電與晉華的共謀行為是透過陳先生來進行,但審理法官開庭時曾明白表示,一個人不能與自己共謀,必須有其他的共犯才能成立。換言之,美國司法部還沒有掌握全部之犯罪事實,也沒有對陳、何、王等人進行有效採證。加州法院雖然多次傳喚三名被告,但三人都在台灣,美國司法並無越境之司法管轄權。(明日續)

全文刊載於工商時報:https://view.ctee.com.tw/legal/21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