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標案是否該提供英文投標文件?
台灣在1998年5月通過政府採購法,並在2002年1月加入WTO,成為WTO第144個會員,而從2009年7月起,台灣開始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可以參與其他會員國的政府採購案,基於自由貿易、減少貿易壁壘的精神,他國政府不應任意排除台灣廠商參與他國標案的機會,反過來說,台灣自己也該開放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只是,台灣使用的語言是中文,又是繁體,外國廠商通常都不熟悉,如果機關只提供中文投標文件,豈非變相妨害外國廠商參與台灣的標案嗎?
現行採購法第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目前許多大型的標案,常見外國廠商投標的身影,也是因為前述採購法規定開放的緣故,由於目前執政黨宣示將於2030年實施「雙語政策」,將「英文」與「華語」同列為台灣的官方語言,投標文件是否除中文之外,還要加入英文,就成了個大問題。
工程會於2022年4月7日召開《機關辦理國際標是否應全面提供英文全份招標文件研商會議》,最後於2023年12月13日下達工程企字第1120100624號函釋:「一、配合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有關適用條約協定或具吸引外商投標潛力之採購案,其招標文件提供英譯本之原則如下:(一)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除一律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外,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提供全份或重要部分之英譯招標文件,並註明文義如有歧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二)國際標案之潛在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時,以提供全份招標文件英譯本為原則,如個案執行有困難(例如:受行政資源之限制),得例外僅提供摘要英譯本或僅提供中文版招標文件。機關亦可採較長之等標期,以利外國廠商備標,增加其投標意願。」。
未來在工程會的採購網上,在允許外國廠商投標的標案中,將可看到英文版的英文摘要,不過翻譯易生歧異,因此仍然以中文為準,甚至機關考量標案多為外國廠商投標時,可以將全數文件翻譯成英文且採較長的等標期。搞不好到了2030年,採購案若有申訴審議、調解訴訟,還要以英文來進行法庭攻防也說不定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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