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網路打嘴炮被告,抗辯說帳號被盜有用嗎?

三立新聞台「揭弊女神」主播馬郁雯因先前在採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時,質疑其直播募款12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臉書粉專引來大批網友攻擊。馬主播在4/11時怒斥:「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並針對其中出言不遜的21名網友提告,還特別強調「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而在這事件中卻出現意料之外的插曲,這21名網友當中竟有3名是現職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萬萬沒想到,這3名員警均不約而同的用了網路老梗宣稱自己的帳號「被盜用了」。而這種以「帳號被盜」抗辯非自己所為的說詞,在刑事訴訟上真的行得通嗎?

【刑事】網路打嘴炮被告,抗辯說帳號被盜有用嗎? 2

前開案例的「帳號被盜」抗辯,即是刑事訴訟教科書上經常出現的「幽靈抗辯」或「阿炮抗辯」,所謂的幽靈抗辯是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茲卸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這種在被告時辯稱自己的社群軟體帳號是遭他人盜用的策略,實務上就有法院判決嚴正駁斥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判決內容即指出:「臉書帳號與密碼,涉及個人隱私,外人無法輕易得知,在其他裝置登入臉書帳號,一般會有驗證之機制,冒名登入的可能性不高,而本案為單純『爆料貼文』,不涉及明顯之商業或經濟利益,被告臉書帳號遭駭客入侵、盜用的可能性甚低,且若遭駭客入侵,被告應該會收到警告通知,或者是察看之前留言、分享、貼文,都可輕易察覺,而被告僅空泛指稱臉書帳戶遭盜用,是否可信,已屬可疑。…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資料(表面證據),已經足以讓本院產生確信之心證,對於被告所辯稱遭網路駭客登入貼文之辯解,並未讓本院合理相信被告所言可能為真,進而形成爭點,無法採信。」該案在上訴到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9號判決),判決內亦再次駁斥了被告主張遭駭客入侵的抗辯,並指出:「惟臉書帳號與密碼均為個人隱私,外人無法輕易得知,使用者遭到駭客入侵、盜用,在個人一生中並非經常發生之事,何以駭客會於被告先後與告訴人葉○○、吳○○發生糾紛、辱罵事件後,特地選擇曾與其2人有前開糾紛之被告帳號入侵並進而貼文,甚至同樣選擇在被告曾經於107年5月貼文之『爆料公社』社團網頁上刊登,實難想像。是被告所稱遭駭客入侵、盜用之辯解,於有得證明係被告臉書帳號、名稱貼文之積極證據下,其可信性本即可疑。」

所以在網路上與他人發生爭執而有涉及刑事妨害名譽的案件時,可別再異想天開的用「駭客入侵」、「帳號被盜」或是「剛才是我弟(妹)亂打的!」這種幽靈抗辯,法院可不會輕易相信此種說詞的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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