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粉絲專頁擅用他人空拍照片遭起訴的案例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現行著作權法對於違法重製、公開傳輸行為,均列有刑事責任,若著作利用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將網路上所取得的照片下載或是上傳到自己的臉書粉絲頁分享,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違法重製罪和違法公開傳輸罪,就算是空拍機拍攝的照片,由於也是人類操作而得,和使用相機拍攝的成果無異,如果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像是由專業攝影師所為,原則上應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上述案件中,這位海軍陸戰隊弟兄或許是忽略了前述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之外,又沒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而得主張阻卻違法的事由,才會遭到地檢署的起訴,不過在法益侵害不大的情況下,現行著作權法仍有給予被告一條生路。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除非造成權利人的損害在100萬元以上,依照但書的特別規定屬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逕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仍得判決外,只要與告訴人和解讓他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撤回,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未起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已起訴者,第一審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這則新聞經起訴到一審後,陸戰隊弟兄或許是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或是經法官曉諭,終於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使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最後全案經法院以不受理判決之方式結案,算是皆大歡喜,否則依照前述著作權法的規定,被告是有可能被論以刑事責任,進而留下前案紀錄的,如果是這種結果,恐怕誰都不想見到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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