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餐廳讓顧客聽廣播看電視符合著作權法嗎?
近日又傳出有餐廳、餐館遭著作權人警告不得在店內未經授權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否則將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刑事責任,負責人將遭檢察官調查,除罰金外,還可能會入監服刑,讓許多店家心驚膽戰,如果要想合法,就必須直接或間接向權利人繳納授權金,例如中華電信安心播等。其實這類爭議在將近20年前就已發生過,權利人團體也是用同樣的方式發函維權,讓小本經營的小市民店家不知如何是好,加上台灣屈從美國貿易談判的壓力,就成文法上面鮮少放鬆對侵權的刑事責任,惹來不少民怨。

此種在公開場合播放廣播或是節目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所稱的公開播送或是公開上映,前者為:「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通常針對的是電視或是網路電視的現場直播。後者為「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通常針對的是錄影帶、CD、DVD的播放行為。像是碰到中華隊比賽,有些店家就會用電視開直播給顧客看,一起為球員加油,就文字上來說可能就涉及公開播送行為,在轉播權越來越被各大媒體業者重視的情況下,觀眾要觀看球賽轉播,原則上都要購買他們的頻道授權才能看,豈能老闆一人購買,全店顧客享用?電視如此,廣播節目也是如此,若節目中有音樂的情況下,權利人也會質疑為何有店家的收音機音量如此之大,全店都聽到?難道是有取得公開播送權嗎?這豈非應該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責任:「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這樣對著作權法的文義解釋雖然很直觀,但多年以來智慧財產局早已替使用者開了後門,認為如果電視機沒有接擴音器,就屬於「單純開機」,主張這只是老闆開電視聲音開得比較大聲一點,其實還是自己在看、自己在聽,並不算「公開播送」,從智財局2005年的電子郵件字第941013A號函提到:「……依著作權法規定,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公開播送』之行為。醫院之員工宿舍等公共場所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後,再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有線電視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反之,如僅屬(單純開機)接收有線電視節目訊號,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則無公開播送之行為。……」,到智財局2025年的電子郵件字1140328號函:「……利用之情形,如屬於單純打開一般家用設備(如一般收音機)接收來自傳統廣播電台所即時播放之節目,未再藉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廣播節目者,屬於單純開機,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不生侵權問題(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80715b)……」。
許多學者對此頗有批評,認為就文字上實在看不出智慧財產局這種解法有道理,老闆在店裡面開電視,畫面還對著顧客,他自己人在廚房,難道這也不算「公開」,而只是自己私人在「單純開機」?
然而法律固然要保護權利人,也應該顧及使用者,著作權法諸多條文明顯為貿易談判下對貿易夥伴讓步的立法,執行上多少也應該考慮本土產業現狀,小吃店開電視的現狀已經是社會常情,二十年前如此,二十年後也是如此,雖有論者認為目前權利人團體收費狀況透明公開,店家大可購買授權來合法化這些行為,但或許未考慮到權利人與使用人關於著作權談判,從來不是民事問題,而是刑事問題,權利人團體一言不合就是訴諸檢察官,把檢察官當成是民事律師在用,只因台灣有個配合貿易夥伴而幾乎是全面將侵權入罪化的立法。單純開機或許不是法律文字直觀的解釋,然法律適用仍應考慮社會現實、產業現狀,或許智慧財產局認為,讓小吃店開電視的行為合法化,總比讓老闆都去找檢察官報到來得好。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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