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算入遺產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夫妻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常常夫妻會以此方式來節稅。不過,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還是會被課徵「遺產稅」,這部份常引起爭議,因此,去年113年10間之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11號作出判決。

針對某件遺產稅事件,關於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該判決認為有侵害人民權利。判決主要認為,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以,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該判決意旨辦理。
新聞報導指出,針對憲法法庭前面的修法要求,財政部近日發布修法前的過渡期間作業原則,明定可就擬制遺產(即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的意思)、非擬制遺產,分開發稅單,避免非實際受益的繼承人須負擔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
在這個案例,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都拋棄繼承,導致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的繼承人,雖未受益前述高額股票,卻要負擔全額五千多萬元的遺產稅,憲法法庭判決才會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於二年內修法。簡單講,非婚生子女沒有拋棄繼承,但是親生父親的配偶曾受贈大筆財產,後來拋棄繼承,而因為該配偶受贈的財產是在親生父親過世二年內贈與的,所以也要擬制的計算遺產稅,變成實際得到財產的不用繳稅,沒有拿到該筆財產的,卻要針對該筆財產繳遺產稅,公平性就有問題了。在個案裡,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徵稅五千多萬,但事實上已超過當事人因繼承所得之財產,所以當事人只得打行政訴訟。
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要求,財政部訂出修法前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適用範圍是自113年10月28日至未來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生效為止的已發生但尚未核課案,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救濟中、未繳納案,及尚未發生的繼承案件。並舉例說明,過渡期間原則明定可針對擬制遺產、非擬制遺產分別開出稅單。以遺產總額新台幣6,500萬元(含給配偶的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為21萬元(275萬元稅額,乘以500萬元占6,500萬元的比重),這部分應向配偶開單課徵;其他非擬制遺產的部分,遺產稅為254萬元(275萬元稅額,乘以6,000萬元占6,500萬元的比重),則應向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開單課徵。
因此,以前述案例來說,該案例的非婚生子女,就不用負擔被繼承人之妻子所獲得高額股票「擬制遺產」所生之遺產稅,只要就自己有繼承的部分來負擔遺產稅就可以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