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偽造著作權人簽名撤回告訴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據新聞報導內容,有人涉嫌違法重製知名法律補習班高點補習班的教材在網路上販售,遭檢察官查證屬實後,依法提起公訴,然該被告不僅不思與告訴人積極和解,竟然私自偽造告訴人之簽名,向法院遞出撤回告訴狀,企圖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讓法院不能為有罪判決,然而卻被承審法官發現有異,並依法職權告發,此時不僅撤回告訴的書狀無效,反而還因此涉嫌偽造文書。
過往此類案件多遭法院以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判決有罪,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經吳O瑩之同意或授權,竟與鍾O鈴共同偽造撤回告訴狀,並向本院提出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吳O瑩及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㈣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於相隔月餘之不同時間先後所犯,各次行為間具有獨立性,且由內容均為冒用告訴人璟騰公司名義,表示相同之撤回告訴用意以觀,應係認第一次之行使偽造撤回告訴狀並未達到目的,始起意而有第二次之行使偽造撤回告訴狀之犯行,是該2次犯行各具獨立性,亦無從認屬接續犯之一罪。是被告所犯前揭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著作權法雖非重罪,然仍需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侵權人才能透過告訴乃論的規定,取得偵查中的不起訴處分或是第一審的不受理判決。不思努力和解,卻異想天開去偽造文書,遭法官識破反而多了一罪,這可實在是得不償失!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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