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動電源爆炸起火的求償問題
行動電源在3C產品普及的現在,幾乎已經成為隨身必備物品之一,然而行動電源發生爆炸起火的新聞事件也越來越多,輕則虛驚一場,重則連家都燒沒了。近來更有消防員於網路呼籲消費者應避免買行動電源本體與插頭為「一體式」的行動電源,亦有媒體訪問電池領域的專家學者說明爆炸起火的成因及行動電源樣式的爆炸風險。但如果發生行動電源爆炸起火時,製造商應該要負什麼樣的賠償責任呢?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是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規範者為商品之設計或製造之瑕疵或危險,同法第7條第2項所規範者則為標示或警告之瑕疵或危險,二者規範目的、範圍並不相同。製造商所製造之商品如不具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應依該條第1項、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並不因其有否於商品為明顯之警告標示而異。又商品雖合於第7條第1項之規定,但如具有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危險之可能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再課予製造商有於商品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之義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84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在此類「商品責任」的損害賠償案件時,製造商即應舉證符合流通進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但是行動電源爆炸的成因眾多,製造商多會主張是使用者之使用方式不當加以抗辯,然而,行動電源在一般充電時通常不該有爆炸之可能,現今技術亦多有過充保護、過熱保護、短路保護等功能以防止行動電源過熱爆炸。且類似案例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04號判決理由即指出:「再者,系爭行動電源使用說明記載其使用方式為:『充電:將一端USB接入行動電源輸出孔,另一端接上將被供電的設備,開始充電。指示燈:依據行動電源所剩電量顯示對應的指示燈,電量指示燈熄滅表示行動電源電量用完……使用前請確認行動電源是否充足』等語(原審卷第209頁),可見系爭行動電源係透過充電電池之充電功能先行充電,再外接放電於將被供電之設備,以達該設備之充電需求,故充電、放電均屬行動電源之通常使用情形。審酌系爭火災之鑑識人員於現場掘獲1顆有爆裂銅片外露之行動電源內之18650鋰電池,有系爭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9、147頁),及簡瑞辰上開所述其使用系爭行動電源之情狀等節,系爭行動電源於系爭火災發生時,係處於充電狀態,符合上開行動電源之通常使用方式,洵堪認定。迪士達公司辯稱簡瑞辰未證明其已就系爭行動電源為通常合理之使用,則無可採。…又系爭行動電源使用說明,僅標示勿將系爭行動電源置於高溫環境中,包含陽光直射、接近火源或放到烤箱等加熱容器中,及更換不正確之電池型式,將有爆炸之風險(原審卷第209頁),並未敘及一般充電中亦有爆炸之可能。且依迪士達公司所提出其就與系爭行動電源同型行動電源之產品安全型式試驗報告,其內均有關於充電時是否起火、爆炸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均為不起火、不爆炸之記載(原審卷第245至249頁、第258頁),可見行動電源於充電甚或過度充電時不會起火、爆炸,始符合系爭行動電源流通進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所以,行動電源的製造商在設計及製造此類商品上市販賣前還是需多加考量各電池、電芯等零組件的可靠性,否則將可能因此而吃上官司,不可不慎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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