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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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rola/pexels

  依照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本文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原則上規定所有標案非有例外,第一次開標都必須要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這是沿襲至採購法立法以前審計法的規定,工程會雖近年有打算廢除,然目前仍在研議中。小額採購依照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指得是未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依該條反面解釋,不用公開找三家廠商的書面報價或是企劃書,以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的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允許直接找廠商採購。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文字是說「得不經」,不代表機關這時候就不能找三家廠商來比價或是書面報價。

  最近有則行政法院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2號判決)就提到工程會在今年的114年7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40015759號函,見解略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並非不得採行具競爭關係之程序辦理,諸如由3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此時廠商參與此種具競爭關係之採購,不得有假性競爭之情形,如由1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3家廠商報價或估價單,顯然無法達到競爭效果,爰機關向廠商詢價,應由機關自行為之,不得1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其他廠商之報價單或估價單,營造假性競爭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包括廠商無投標意思,而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數個有參與投標之廠商,事先共同謀議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僅為陪標而不為價格競爭,致形式上雖有多數廠商投標,實質係屬假性競爭,藉以達由謀議之廠商得標目的,上開法規之適用並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等語。」工程會認為即使是小額採購,機關仍能要求有三家廠商報價,或是由一家廠商蒐集其他廠商的報價或是估價單來比價,此時若有「假性競爭」即「借牌陪標」的情形,仍得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處理。甚至行政法院判決中提到該案廠商就因此被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被告依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546號及112年度偵續字第48號緩起訴處分書記載理由三略以:承攬遣返機票業務之OO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下稱OO公司)、原告及OO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承辦人員,竟私下約定以每週輪流承攬之方式辦理等語之內容,對原告等旅行社啟動行政調查,發現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虞情事……」。

  廠商於該行政訴訟案件中,主張小額採購不用三家比價,借牌陪標並非借牌投標等理由,仍未見法院接受,雖有部分標案因超過三年裁處權時效,撤銷停權處分,然多數標案仍在裁處權時效內,故仍維持,最後做成了不利於廠商的判決。高等行政法院該案論點是否合理,學理上仍有爭議,特別是若本來就無所謂競爭,何來假性競爭可言?廠商之抗辯有其道理,可惜廠商似乎尚未提起上訴。

  自本案例要提醒大家,即使是小額採購,工程會目前仍認為機關可以要求三家以上廠商比價,此時若涉及借牌,仍有停權和刑事責任之風險,不可不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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