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店家公審客人的法律議題
近日高雄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外送糾紛,一名陳姓女顧客透過訂餐平台向某鴨肉飯店訂購餐點,並在備註欄客氣地請求附上三張衛生紙。未料此舉竟觸發店家情緒,店家隨即將包含顧客全名、電子信箱在內的訂單資訊截圖,公開上傳至社群平台進行公審。雖然店家隨後在網友抨擊下刪除貼文,但此行為可能已經在法律層面留下了難以抹滅的責任。

首先,店家與外送平台簽約,進而獲得顧客的個資,其法律基礎在於「履行契約」之必要。根據個資法第19條與第20條的規定,非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法律特別規定,個資的利用必須符合蒐集時的特定目的。在本案中,個資是用來「送餐」與「聯繫」,而非用來「公審」。當店家將個資上傳至不特定大多數人可閱覽的臉書或社團時,即構成了嚴重的「目的外利用」。
刑事責任方面,個資法第41條設有刑事責任。若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反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務中,店家公開顧客全名與信箱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具有毀損顧客名譽、使顧客承受社會壓力的主觀惡意。
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知名咖啡店公審案,判決即說明清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僅能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即與自訴人陳○○從事餐飲消費相關之必要範圍內,如通知、聯繫等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被告竟將該個人資料張貼公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自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足認被告主觀上公布自訴人陳○○等3人個資之目的在於引發第三人對於其等之負面評價,損害其等之個人資訊隱私權甚明。是被告所為,係意圖損害自訴人陳○○等3人之個人資訊隱私權,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堪以認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自字第1號判決參照)。
除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更是店家須面對的。我國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保障人格權,其中包含隱私權與名譽權。當全名與信箱這類具備高度辨識性的資訊被惡意公開,導致當事人隱私暴露於公眾視野,甚至可能引發肉搜或騷擾,這已構成對人格權的嚴重侵害,顧客有權向店家請求精神慰撫金。
前面提到的咖啡店案,法院就判決店家須賠償主要的當事人30萬元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被告乃因與原告陳○○間之消費糾紛,出於發洩憤怒而為前開不法行為,並波及與消費糾紛無直接關係的原告陳○○、相○○;被告完全不針對原告陳○○對事實的陳述加以回應,這表示,被告對事實毫不在乎,而且被告反倒片面揭露不完整的事實,比起全然虛假的陳述,這種半真半假的陳述更容易造成他人的誤認,侵害名譽權更為重大;並審酌被告蒐集、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之方式、次數,兼衡兩造財產所得之情形(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個資卷),認原告陳○○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原告陳○○、相○○則未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本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審酌前開侵害情節,按被告不法侵害行為次數,依序在4萬元、2萬元之範圍內准許其請求;逾此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行政責任亦不容小覷。高雄市政府作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依據個資法第47條對業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對於零售餐飲業而言,主管機關有權針對個資安全管理進行限期改善或直接開罰。
總而言之,針對客戶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在已經有很多前車之鑑的情況下,奉勸店家還是不要隨意挑戰法律的底線,就算真的出事了,也要盡快找律師諮詢,及時止血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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