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法律常識】鯉魚潭天鵝船翻覆事件的刑責與國家賠償責任
大年初三在花蓮縣鯉魚潭天鵝腳踏船翻覆案,造成一名小孩子過世。一家人租了天鵝腳踏船遊湖,該天鵝船突然發生翻覆,其他大人被救起,但小孩子直到搜救人員壓住船隻單側傾斜,才在沒入水中的頂棚下被發現,雖經送醫仍宣告不治。新聞報導檢察官已經進行偵查,初步認為天鵝船租賃業者涉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諭令五萬元交保。

除了出租天鵝腳踏船業者涉過失致死罪責,若有可能是其他人造成的,又該如何歸咎刑責?
這起鯉魚潭天鵝腳踏船翻覆案,檢方目前似乎從「外部浪湧原因」與「水域管理機制」二方向調查,是否因其他快艇高速駛過產生的船尾浪造成翻覆?是否有水域管理不當的過失?
若是惡意造浪行為發生危險所造成的翻覆事件,有可能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185條:
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檢方應該要盡快調閱案發當時所有監視影像、公開詢問有無當時用手機拍下影像畫面等目擊者,以確認是否有人為惡意造浪而涉嫌公共危險罪責!
也有反應鯉魚潭水域管理不當的問題,管理機關長期放任遊艇亂衝,而遊艇激起湧浪所到之處會讓天鵝船、划船、立槳猛烈搖晃險些翻船,所以新聞也轉述當地業者講法,抨擊政府放任鯉魚潭水域讓高速快艇與慢速或無動力浮具(天鵝船、獨木舟、水上立槳)混合水域使用,沒有區隔快艇、天鵝船活動範圍「遲早會出事」!揭露鯉魚潭長期以來,動力船與非動力船共用區域的安全問題。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鯉魚潭區域內各項活動之許可、安全巡查、救生員配置及業者投保等監督管理責任,本事件是否涉國家賠償責任,仍有待進一步討論。不過,類似案例曾有判決認為,業者若已將相關合法文件送交花東縱管處查核後,「業者事後違規不遵守規定所生之事故責任,法理上難謂應由花東縱管處負責」,但這樣的講法是值得商確的。假若長期縱容業者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事件,難道監督者不用負責任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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