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翻唱他人歌曲會侵害著作權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知名女歌手單依純於演唱會中翻唱另外一名知名作曲家李榮浩的歌曲《李白》,遭網友質疑侵害著作權,李榮浩並強調自己先前已經拒絕授權,對方居然仍強行翻唱,認為單依純的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兩岸著作權法雖略有不同,然都承認原則上使用他人著作之前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此類事件若是發生在臺灣,該如何處理呢?特別是常見許多街頭藝人的表演,或是大學生在活動中,任意播放、翻唱他人的音樂、歌曲,未見有事先取得授權之情形,這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依照臺灣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公開場合演唱他人的歌曲屬於第3條第1項第9款所稱的:「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否則將成立同法第92條的刑事責任:「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不單純只是民事侵權的問題,且因為有刑事責任的關係,著作財產權人或是專屬被授權人在發現著作遭他人如此利用時,常有「以刑逼民」的情形,就是寄發警告函要求對方支付大筆授權金,否則就地檢署見,以刑事責任來迫使對方讓步和解,對於利用人來說相當不利。
然著作權法設計上有所謂權利限制規定和合理使用制度,允許利用人在一定情形下不經授權就可以使用他人著作,於前述大學生辦活動的情形,如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只要這個活動非營利、也沒有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就可以在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換句話說就是翻唱他人的歌曲;而街頭藝人的情形,因為他有收取打賞,表演是他的工作,就無法適用本條規定,而必須要主張同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這時必須考慮「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個要件,免責上較為困難。
回到最一開始的新聞內容,若是適用臺灣的著作權法,大陸歌手恐怕未必能夠免責,只是中國大陸雖有相關的民事責任,但並非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有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來區別。然無論如何,利用人在翻唱他人著作時,還是要事先取得授權比較好,這不僅是要符合法律,也是對於他人作品的一個尊重。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