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的刑事責任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率較先進國家來得高,故且不論道路設計及交通號誌、標線等硬體因素,其中,關於刑事責任部份,似乎法院判刑過低而無法達到謹慎駕駛的要求,以致人民對交通法秩序的不尊重。

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不拿走任何遺產,兩者法律性質大不同!

何謂撤銷權?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如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因此司法實務上便出現以下問題:法院可否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認定上述兩種方式為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而予以撤銷?

裁判分割,起訴前一定要辦理繼承登記嗎?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繼承人得就遺產協議分割,大家講好就好,該分配還是該辦登記就去辦理完成就可以了。但假如繼承人談不攏呢?那就只好上法院「裁判分割」了。

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之憲法爭議

彭文正涉嫌誹謗總統蔡英文,選任張靜律師擔任辯護人,其律師事務所於3月21遭台東地檢署搜索,律師本人也被強制拘提。不過,台東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張靜律師,並經提審認定檢察官拘提不合法定程序,相關拘提及搜索之事件,引發法律界譁然。

「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罪」也罰非業者-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裁定

根據法務部統計,就2014年至2017年之5年間台灣各地方檢察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緩起訴及起訴後裁判有罪之人數[1]觀之,以第46條第4款為最大宗。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亦以第46條第4款「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罪」最多(同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罪次之),至今已累積約4266件刑事裁判,2020年至2021年間約有854件,可知,第46條第4款實為我國環境犯罪中最具實務重要性之條文。

共同投標廠商之停權處分-個別責任or連帶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所謂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另有工程會訂有《共同投標辦法》可參。

性騷擾應該賠償多少錢呢?

對人家性騷擾,可能會有什麼責任?基本上,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就是說,被人家性騷擾,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如何競合?

被告肇事逃逸致被害人受普通傷害或死亡的話,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兩種罪名又隨著犯罪結果而有兩種組合,其一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其二為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此罪名只看結果,不一定是當場死亡)與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而上述兩種組合應優先適用何種罪名在司法實務上即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