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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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超思買雞蛋案真的都不適用採購法嗎?

  去年媒體曾報導畜產會委託超思進口生鮮雞蛋的採購爭議,最後以生鮮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款所稱例外不適用採購法的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來暫時止住了外界的質疑;然近日經農委會行政調查發現,生鮮雞蛋固然不適用採購法,然雞蛋不可能直接就從境外運過來,中間總需要冷藏倉儲或是支付雞蛋托櫃運費,而此部分卻是由農委會「全額補助」,據報導,農委會在行政調查報告中認為此部分仍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據報導農委會將追回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然立法委員仍持續質疑,若適用採購法,則本案有無借牌、轉包之問題,仍應由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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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事由可否為追繳押標金之依據?

基本上,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有其不同目的,雖均有擔保的性質,但是在政府採購的運作實務,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實務上,偶發生履約爭議事由,例如廠商有特定違約或違法的履約爭議事實,但機關得否以之作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予以追繳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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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近日的政府採購法停權規定修法草案

  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針對廠商涉及違反規定情節樣態不一,然僅以不同款次作為區分刊登期限之標準,尚嫌速斷,且未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為樹立明確規範標準,故有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的必要。近日由執政黨立委許智傑委員等人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總計有十七位委員就該草案為連署,觀諸草案內容,若是能在立法院通過,對於未來政府採購實務必然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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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小額採購分批招標與貪污的政府採購法問題

  近日多家媒體報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工務課長涉及採購弊案,遭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約談到案,全案目前朝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等方向偵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則回應會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果涉及不法絕不寬貸。報導內容提到,是因為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要整修院內辦公室,設備需要汰舊、修補,有總計30多萬的採購需求,照理說這高於10萬元(修法後為15萬元)的標的金額,不能適用小額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若分批採購欠缺正當性,可能就有規避政府採購法涉嫌圖利廠商的嫌疑,特別是如果分批後的各標案,實際上又是由同一人承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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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採購機關不當限制競爭會讓契約無效嗎?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為鼓勵廠商競爭,促進公共利益,對於廠商以詐術圍標者除訂有刑事責任、行政停權責任等外,對於採購機關也有明文規定,原則禁止機關以「綁規格」的方式來限制競爭,以防杜官商勾結,有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標案,輸送利益的圖利行為,這一點可自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看出:「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然刑事法院不乏有承辦人因為惡意「綁規格」,而遭判決有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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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業務的公務員要修習採購法課程嗎?

經手過政府採購的公務員或廠商,往往會感嘆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多如牛毛,有時一個不留神就可能出問題,引來長官批評,然對政府機關來說,向民間採購又是不可或缺的事情,畢竟政府不可能自備所有政策所需要的設施、勞務、財物,公私合作、社會動員,對於日漸增加的國家任務來說,政府採購常常就是唯一解法,為了讓機關採購業務可以順利進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5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希望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提升公務員的採購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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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員工找人陪標會害公司被判罰金刑或停權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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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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