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瑕疵,有無債務不履行之適用?

近期最高法院之判決似乎有一改過去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的徵象,其對原所持之見解,態度有所鬆動,甚至以此駁回本案原審法院依據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所為之判決。本文認為,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實並未明確說明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存在之瑕疵即無民法第227條之適用,而肯定契約成立前已發生之瑕疵若符合民法第227條規範要件,可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似對於契約當事人更有保障。

【刑事】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罪卻被判強制猥褻罪,兩罪有何區別?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朱學恒在日前跑去告發自己,搞的大家摸不著頭緒,原來他只承認「性騷擾罪」,不承認「強制猥褻罪」。然檢察官並不買帳,還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這二天,第一審判決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決朱學恒有期徒刑1年2月,還可上訴。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 – 日治時期私有地被登記為國有的法律問題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附民訴訟之起訴、被訴與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句話說,在第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前,或者在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中,都不是可以提起附民訴訟的時間點。

刑事沒收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未經授權填載本票到期日的法律問題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