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台中銀董座遭裁定羈押: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公司怎麼辦?

現任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遭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控,於民國(下同)103年起任職台中銀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期間,藉由多筆外觀上看似合規的交易流程,掩飾本質上為關係人的交易,使自己與同夥從中獲取鉅額私利,供作私人租賃豪華轎車、飛機與豪宅等奢華享樂之費用,而使相關銀行、公開發行公司為非常規交易且蒙受鉅大不利益。

針對上開情事,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王貴鋒羈押禁見。同一時間,台中銀便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消息,宣布已於113年02月07日的常務董事會推舉廖學縣常務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

【憲法法庭】公務員發生職災的法律問題

大法官在憲法判決中重申了《公務人員保障法》前述規定具有職災保護的性質,所以就「意外」的解釋上,「並無將當事人疏忽所造成事故予以排除之意思」,然《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卻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大法官認為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服公職權,白話來說就是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保護公務人員的精神,最終做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未來關於公務員的職災補償,應該比照原本保險法對於「意外」的定義,不應排除公務員個人疏忽所導致的意外才對。

超跑的惡夢?淺談車子損害賠償的折舊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乙駕駛自小客車,在路上擦撞甲已經出廠13年的藍寶堅尼,修理費用中的材料費為91萬5000元,甲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擔賠償損害責任。乙,但法院認為乙在材料費此一項目上只須賠償10%,即9萬1500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號),這是怎麼回事呢?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扶養費判決實務

關於車禍死亡或殺人的侵權行為事件,被害人家屬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項目,原則上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其中,最主要的請求金額,扣除一般行情的殯葬費用外,最主要的大概就是扶養費及精神賠償的請求。然而,實務上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如一般人民想像的高,假若家屬不能請求扶養費的話,實際上獲得法院判決賠償的總金額會比一般人想像的低。

車禍被害人與肇事者和解後,被害人的保險公司還可以代位求償嗎?

事情是這樣子的,某年月日A騎車於某路段遭B追撞,A車受損但人沒事,所以就大方地跟B說「算了,我保險公司應該會處理,車損不用你賠!這件事就這樣吧!」後來A的保險公司C向B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B覺得莫名其妙並開始擔心,不是已經和解了嗎?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可以來要錢?那這樣幹嘛和解?

太魯閣號408車次事故有無強制險之適用?

今年4月2日,吊卡大貨車掉落鐵軌,而發生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之重大死傷事件。該起重大事故,起因於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以布帶拉扯吊卡大貨車,大貨車墜落到下方鐵軌,其後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與之發生撞擊,致數百人死傷之重大事故。大貨車非屬駕駛中而發生事故,像這種情形所致受害人死傷,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呢?

什麼是「共同海損保證書」?

在蘇伊士運河擱淺的「長賜輪」(Ever Given),目前已浮起停留埃及大苦湖待檢,原預於4月1日抵達鹿特丹,恐已無法準時到達。長賜輪船東即日本愛媛縣的正榮汽船公司(Shoei Kisen)在今(2021)年4月1日宣布共同海損,承租長賜輪的長榮海運也在同天法人說明會上表示,海商法第69條有17款免責條款,運送人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