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拍攝他人臉部及身體特徵涉個資法刑責問題

一般人若有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臉部或容貌或裸體等行為,有可能被認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嗎?

代理商可以未經同意將客戶個人資料交給原廠嗎?

台灣不少產品都是原廠透過代理商間接輸入境內銷售,代理商支付原廠包含智慧財產權授權費在內的相關費用,用這些產品來開拓市場,然雙方的代理契約通常都有期限,一旦期限屆滿,原廠原則上可以另尋代理商,原來的代理商必須想盡各種辦法維繫原廠和境內市場的關係,避免自己被撤換掉。對原廠來說,如果要換掉代理商,通常也要掌握代理商的境內市場客戶名單,避免更換代理商後,要重新開發市場。

不得隨意使用因訴訟而取得之他人個資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被判刑!

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前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