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那當事人可以調閱開庭光碟嗎?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本所李松翰律師受邀至大溪國中演講✨

📌演講主題:網路資通訊工具的法律風險

📌在資訊發達網路流通的現今社會,這些資通訊工具使用起來相當快速且便利,但同時也存在許多風險,像是個人隱私、網路詐騙等,今天透過李松翰律師的演講,希望幫助大家更了解如何安全使用這些工具及潛在之風險。

【刑事】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

關於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供金錢給連署人也會有賄選的問題嗎?其實,不論是賄賂「有投標權人之人」或「連署人」,都會有很嚴重的刑事責任。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家機關案例教學要隱匿他人個資避免國賠責任

公家機關常常會有一些案例教學的影片或是宣傳,但是案例裡的人物個資或隱私,可要留意使用,否則可能會侵害隱私或個資,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家機關在使用這些案例時違法侵害個人資料或隱私,有可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臉書貼債務人個資判決無罪的案例

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通常來講,在臉書貼出債務人個資,多數案例會被判決有罪,不過近來有件判決無罪的案例。

不得隨意使用因訴訟而取得之他人個資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警察發生車禍,可以私底下查詢民眾個資嗎?

關於個人前述資料的取得或使用,不管是公務員或一般人民,都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都有違反個資反疑慮。尤其是, 過往人民不重視隱私及個資的習慣,經常發生違反個資法而不知道,導致構成相關民刑事責任,才開始緊張了。

新式身分證由中央印製廠印製是何種招標類型?

新聞報導指出,有媒體質疑中央印製廠未經公開招標程序,取得印製政府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標案。因此,內政部澄清表示,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以說,內政部表示基於嚴謹、安全控管等因素採取「限制性招標 」,而由中央印製廠印製,是符合規定的。

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被判刑!

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前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