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遺囑贈與無效,可以發生死因贈與的效力嗎?
有一新聞案件指出,某房姓老榮民,單身在台灣,並沒有繼承人,因為其長期受軍中同袍兒媳黃女士照顧,所以生前透過代筆遺囑方式,要把自己的存款贈與給黃女士。但是,因為代筆遺囑的格式不對,擔任房姓榮民遺產管理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主張遺囑無效,所以黃女士就打官司了。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就是在於遺囑是否有效?若遺囑無效,可否轉換成其他有效的贈與契約呢?
有一新聞案件指出,某房姓老榮民,單身在台灣,並沒有繼承人,因為其長期受軍中同袍兒媳黃女士照顧,所以生前透過代筆遺囑方式,要把自己的存款贈與給黃女士。但是,因為代筆遺囑的格式不對,擔任房姓榮民遺產管理人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主張遺囑無效,所以黃女士就打官司了。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就是在於遺囑是否有效?若遺囑無效,可否轉換成其他有效的贈與契約呢?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在某政府採購案例,契約招標過程中,存在未依招標文件所載就資格審查、企劃書評選及議價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程序上瑕疵。
依刑法第245條規定,對於通姦罪之配偶加以宥恕者,不得提出告訴。如果附條件原諒配偶,假如配偶不履行條件,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