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拍攝他人臉部及身體特徵涉個資法刑責問題
一般人若有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臉部或容貌或裸體等行為,有可能被認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嗎?
一般人若有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臉部或容貌或裸體等行為,有可能被認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嗎?
行車實務,偶見行人過馬路時,竟然在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這時駕駛人多會減速等候行人通過,然後一邊罵罵咧咧這種三寶行人。然而,若駕駛人只是減速而未暫停,最後車子和行人碰在一起,導致行人發生傷亡事件,這時駕駛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依照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一共分為四級,而大麻則為第二級毒品(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
關於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供金錢給連署人也會有賄選的問題嗎?其實,不論是賄賂「有投標權人之人」或「連署人」,都會有很嚴重的刑事責任。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有位民宿老闆就如上述,在民宿裡面擺了台伴唱機,然遭到伴唱帶代理商發現該民宿伴唱機使用的歌曲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是盜版伴唱機,代理商沒有透過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沒想到法院卻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是伴唱機不用取得授權嗎?其實不是這樣。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在於權利人提出自訴的法條分別是著作權法第92條的違法公開播送罪、第93條第4款的引誘侵權罪,但是法官認為客人在民宿唱歌並非「公開場合」,所以不是「公開播送」,自然沒有違法公開播送的問題,這一點和過去智慧財產法院有些判決對於KTV包廂是否屬於「公開」的見解類似。至於引誘侵權罪的部分,雖然民宿老闆承認伴唱機是從對岸進口,但進口當時有要求賣方提出證明,認為歌曲都是有經過授權的,雖然法院檢視那份證明書後,發現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及於台澎金馬地區,換句話說,在台灣地區使用該伴唱機,仍然應該要另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才是,然由於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引誘侵權罪,所依據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限於「明知」,如果老闆主觀上不知道這台伴唱機在台灣地區還要取得授權,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前述第87條、第93條的相關規定。
經常發生的案例是,雙方吵架而無故公開他人地址、電話號碼,用來惡整人之類情形,這種行為可能會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