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民法收養子女要經過本生父母的同意嗎?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最高法院審理的民刑事案件,因為法官員額較少,會有限量分案的現實考量,造成不少案件等了好久才判決,這就牽涉到分案的先後及流程等相關問題了。
立法院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新制度,正式於(108)今年7月4日上路。
依據刑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又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因此,不公開的理由,除了為確保偵查程序順利之外,還有保護案件當事人之名譽、隱私之用意。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