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網路販賣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

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新聞進一步指出,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不過,像這種在網路如果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很有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生產胎便等情致生胎兒死亡之婦產科賠償責任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產婦於醫院催生時,醫護人員發現羊水有胎便,雖有處置但新生兒出生時已休克,沒救回來,家屬無法諒解院方而提出告訴。法院宣判刑事部分醫院與醫師獲不起訴,但須因醫療疏失判處醫生與院方應付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入院選擇使用自然產的方式分娩,醫師催生時已發現孕婦的羊水有胎便,卻無視嬰兒可能吸進胎便休克,仍選擇用真空吸引機,因未達預期結果及考量產程遲滯,決定進行剖腹,又發現使用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引發出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狀,不幸身亡,原告認為醫生與醫院有疏失,要求賠償1,600餘萬元。

【商事】財經網紅愚人節玩笑開大了,自製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股票的假新聞有可能成立散布流言操縱市場罪嗎?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就上開條文來看,如果主觀上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的價格意圖,而客觀上有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有散布流言的行為的話,除了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亦有可能因此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探討日本加重網路霸凌的刑事罰責

網路霸凌在全世界都是很嚴重問題,新聞報導指出,幾前年日本摔角選手木村花,因為被網友中傷而輕生離世,因此日本國會近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處罰對於社群網站上誹謗中傷、公然侮辱人等情況所適用的侮辱罪行為。

不得隨意使用因訴訟而取得之他人個資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拒做馬路三寶,開關車門千萬要小心!

根據統計顯示,平均每年都會發生超過三千件因未注意後方就開車門而致生車禍的案件,這些案件更造成數千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形。台北市今年上半年,就發生了133件開車門未注意的交通事故,有104人受傷,也有人不幸死亡。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事前放棄求償爭議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

外出遛狗,飼主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台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去年基隆也有一名陳姓男子因家中整修,飼養的比特犬趁隙衝出屋外,猛咬一隻路過的流浪母狗,導致流浪狗死亡。倘若你家裡剛好也養了一隻具攻擊性的毛孩子,那麼你要當心,牠會攻擊其他小動物以外也可能會攻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