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票非發票人後方簽名捺指紋是否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開立本票是民間資金往來常見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清償,通常會在本票的正面或背面簽名並按捺指紋,以示知悉並同意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或票據保證責任。當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有時候會面臨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如票據正面有二不同人之簽名及指紋,但有一人之簽名不在發票人後方位置,是否亦可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呢?先說答案,不一定。
開立本票是民間資金往來常見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清償,通常會在本票的正面或背面簽名並按捺指紋,以示知悉並同意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或票據保證責任。當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有時候會面臨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如票據正面有二不同人之簽名及指紋,但有一人之簽名不在發票人後方位置,是否亦可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呢?先說答案,不一定。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今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菸等新興菸品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管制範圍,確定禁止電子菸,但在此之前菸害防制法有何立法缺失須修法改善呢?
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如果不是銀行而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可能涉及銀行法的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罪,但是何謂「匯兑業務」呢?如果異地商務交易之金流、物流或其他異業結盟模式,未出於匯兌業務之意思,也構成銀行法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之罪嗎?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房子再豪華再高級,一旦碰到惡鄰居,生活瞬間天堂變地獄。現代環境地狹人稠,房屋多為相鄰建築之公寓,即使是獨棟透天設計,仍會有左右鄰居,生活中所產生的聲響,多少都會互相干擾,若不幸遇到噪音不斷的住戶,該如何解決呢?
過往「笑氣」未列為毒品管制,因此以前在夜店使用笑氣,似乎無法可管,然而現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笑氣,可是違法的行為。新聞報導,近日員警前往某間汽車旅館臨檢時,接獲住戶反應隔壁房間發出許多吵雜聲音,還有類似打架丟東西的聲響,警員乃前往該房間詢問查看,發現其內有兩支氣鋼瓶,由於笑氣已遭列管,因此將房客帶回派出所,函送環保局裁罰。
公家機關常常會有一些案例教學的影片或是宣傳,但是案例裡的人物個資或隱私,可要留意使用,否則可能會侵害隱私或個資,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家機關在使用這些案例時違法侵害個人資料或隱私,有可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