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車禍與有過失的減輕賠償責任問題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近日有新聞提到,某公立醫院採購承辦人員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原本遭法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在最近一.
有人說「招標文件」前之「估價單」、「需求」、「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可能會成為招標文件,因此說也屬於保密事項,但這樣的講新手採購招標案承辦人,常遇到一個問題,到底要怎樣來尋訪規格或各種招標條件才不會被誤會成洩密呢?根本沒有標準說哪些屬於招標前不能問的,哪些是可以問的,雖然採購法說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不得洩漏,但標準如何界定?只能說莫衷一是。
人命值多少?車禍死亡,家屬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