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一律都要再被關20或25年嗎?

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提到,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之殘餘刑期,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是「另犯罪」或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而就算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也沒有「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所犯之罪應執行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受刑人社會復歸成效的考量」,條文規範只要無期徒刑受刑人之假釋被撤銷,就一律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認定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違憲,且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期滿20或25年。

【刑事】公務員詐領加班費,應適用貪污還是詐欺呢?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實務上向來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只要是公務員藉由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或職務上衍生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均屬之,而「加班」是為使公務員順利執行其職務所設,當然包含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因而本案王男詐領加班費的行為,符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但在適用刑法時,尚須考量刑罰的目的,而非一概治亂世用重典。

【刑事】毆打網紅陳沂之犯行會被判多久呢?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行為人若沒有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不會獲得緩刑之宣告。基本上,若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不用被關了。亦即,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例如:行為人被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罰錢了事而不用關。但是,若被判處八個月或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就會被關進牢裡了。

【刑事】義交指揮不當發生車禍的法律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同條第4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

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白話而言,背信罪之成立,須有「1. 為他人處理事務。2. 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3. 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4. 導致有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

【刑事】淺論『製造大麻毒品罪』與『栽種大麻罪』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至於自然掉落、枯萎之大麻花、葉,因其本身即含有大麻成分,於自然枯乾後固可作為毒品施用,惟如在其自然脫落、枯乾之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即無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可言。」

【政府採購】擔任設計或監造卻圖利廠商,會遭採購法停權

依照採購法第88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甲因不滿其公司所在之巷弄內遭他人亂丟垃圾等物,前往處理後,發現有網購紙箱,而紙箱上載有乙○○及丙○○之姓名與行動電話號碼等網購資訊,乃將前述包裹上收件人資料拍攝後,上傳至「民生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乙、丙認為甲的貼文行為侵害其個資權利而提出刑事告訴,甲被法院判決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刑事】非法地下匯兌超過一億元仍可判緩刑

銀行法所稱「匯兌業務」,是指受客戶委託而不以「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換言之,匯兌業務所著重的是「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行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