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學資料庫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兩大法學資料庫法源和七法間的著作權訴訟一審判決出爐,七法公司除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也被判決應賠償法源公司上億元。年紀較大的法界人士看到此判決,可能會想到十幾年前法源與月旦兩大法學資料庫間的訟爭,當時以法源的勝利為終結,月旦所屬的元照公司除刑事有罪外,還需刊登對法源公司道歉啟事和損害賠償,許多法界人士就是透過這個道歉啟事知道當年那件訟爭的。或許是強制道歉目前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故,本次只有提到損害賠償和假執行的部分。
近日兩大法學資料庫法源和七法間的著作權訴訟一審判決出爐,七法公司除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也被判決應賠償法源公司上億元。年紀較大的法界人士看到此判決,可能會想到十幾年前法源與月旦兩大法學資料庫間的訟爭,當時以法源的勝利為終結,月旦所屬的元照公司除刑事有罪外,還需刊登對法源公司道歉啟事和損害賠償,許多法界人士就是透過這個道歉啟事知道當年那件訟爭的。或許是強制道歉目前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故,本次只有提到損害賠償和假執行的部分。
無論是電影的預告片、正片、海報、花絮,其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臺灣本地代理商取得正片的專屬授權時,可能也會取得前述周邊的授權,本地民眾若未經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就使用這些素材剪輯成影片上傳到YT頻道,除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外,也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只是臺灣的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專屬被授權人認為這些行為對自己不生損害,不主動提告,司法機關往往未必會主動查緝。新聞中提到有YT頻道被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是代理商認為這個頻道的影片已經影響了他們的商業利益,這才會用著作權法追究頻道主的民刑事責任。
不少人會從網路上找圖片來使用,但使用非自己創作的網路圖片,其實存在非常高的侵權風險。有些網友會主張圖片是來自於免費的網路圖庫,並提出該圖庫的使用者條款,抗辯自己以為該圖庫合法、或是不知道該圖庫的內容有侵害他人權利,這種抗辯或主張能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嗎?
號稱原住民族傳智權第一案的奇美部落訴原住民族委員會一案近日三審確定,奇美部落在第一、二審敗訴後,雖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經最高法院宣判,駁回奇美部落的上訴,宣告原委會勝訴確定。由於這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立法以來首件訴訟案件,且被告還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法院和原委會均相當重視。全案就原住民族傳智權的案例或是合理使用的見解,均為全台灣第一件,具有司法史上里程碑的價值,可供後續類似判決參考。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總統時,曾發表動物友善政見,其中提到TNVR的概念(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遭動保團體成員主張侵害著作權,提起刑事告訴,最近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屬於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
當碰到大型矚目賽事像是中華隊比賽,有些店家就會用電視開直播給顧客看,一起為球員加油,這可能涉及公開播送行為,在轉播權越來越被各大媒體業者重視的情況下,觀眾要觀看球賽轉播,原則上都要購買他們的頻道授權才能看,豈能老闆一人購買,全店顧客享用?電視如此,廣播節目也是如此,若節目中有音樂的情況下,權利人也會質疑為何有店家的收音機音量如此之大,全店都聽到?難道是有取得公開播送權嗎?
隨著AI繪圖軟體越來越發達,AI產生的圖片也衍生許多著作權的爭議,舉例來說:AI模型的養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用AI軟體畫圖會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AI產生的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有,又是誰享有著作權?在前述這些著作權爭議中,民眾最想問的問題,應該是AI產生的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兩岸過去曾在2010年簽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提到「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就著作權相關事務約定要合作加以保護,然若民眾的著作權在大陸遭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在台灣的地檢署或是法院提告嗎?
近日衛福部推動「臺灣醫療資訊標準大平台」計畫,關於病歷電子化的部分委託工研院執行,有網友指出工研院執行計畫所公布的「健保申報規則Rule Library」原始碼,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理由是該段原始碼使用了網路上的開源資料,卻違反開源授權條款。只是有意見認為,有這麼嚴重嗎?
新聞報導,曾擔任柯文哲前市長的攝影官-潘俊霖攝影師,日前提告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期間,未經授權重製他過往擔任攝影官期間,所拍攝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的照片,用為競選總統之用,甚至將照片上標有「金牌霖TAIWAN PAN」的權利管理資訊給移除,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柯文哲並無侵權的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