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高捷聲明,難道沒有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著作權本身的規定與憲法其他基本權所限制,著作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例如:著作權法有著諸多的列舉權利限制規定與概括合理使用,在在都不允許著作權人將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另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會影響著作權行使的邊際,就高捷的聲明遭該餐廳抄襲改作一事,就要考慮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判斷。
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著作權本身的規定與憲法其他基本權所限制,著作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例如:著作權法有著諸多的列舉權利限制規定與概括合理使用,在在都不允許著作權人將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另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會影響著作權行使的邊際,就高捷的聲明遭該餐廳抄襲改作一事,就要考慮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判斷。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
未經轉播方的同意就將原本只供個人觀看的訊號,「直播」或「上傳」給其他網友或網路平台,這時候就可能侵害轉播方的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知名藝人雞排妹近年與醫美診所因為看板的著作權爭議鬧上法院,起因是該醫美診所用了雞排妹寫真集的照片作為看板來宣傳,遭雞排妹主張未經其同意使用她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經過智商法院審理後,雖然認為診所就前述照片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並無侵權責任,可是必須拆除使用該照片的看板,民眾看了新聞報導可能會霧煞煞,究竟法院是認為誰對誰錯?
近日網路上「AI繪圖」的議題很紅,據說是有網友將真人作家所繪製的作品,交由AI繪圖工具「mimic」進行機器學習後,AI可以畫出畫風類似的作品。不少真人作家大感驚恐,紛紛要求網友不得將自己的作品交給AI學習,這種由AI學習後繪製或撰寫的著作,有什麼樣的著作權議題爭議呢?
網路紅人常會在自己部落格或社群頁面上分享很多生活趣事,諸如旅遊美食、登山健行、潛水衝浪等等,不一而足,甚至還有人會自彈自唱,將音樂、歌曲也放上去,熱門者會引來諸多好評。若有其他網友透過QR CODE的形式去分享這些部落格或社群頁面的內容時,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
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陳姓男子等4人以替電影版權公司抓盜版,鎖定違法下載的網友後,再替這些公司寫訴狀,平分和解金,數年來獲利上千萬元,然遭地檢署認為此舉涉及不法,以律師法和刑法起訴的案例。新聞一出,可能會有人懷疑,為什麼明明是替著作權人抓盜版,也會違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