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宣傳照有侵害攝影師的著作財產權嗎?

老闆與員工之間就員工任職期間所產出的著作,原則上會依照雙方約定,來認定著作權歸何人所有,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以新聞中提到的攝影師和柯P間的關係來說,攝影師可能受雇於台北市政府或是柯P所屬的政黨,然而只要是「受雇」,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攝影師職務上產出的相片的著作財產權,就不會是「受雇人」所有,而是歸屬於「老闆」。這在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侵權的基礎觀念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從著作權合理使用談高虹安論文爭議

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著作人格權與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議題

知名藝人黃舒駿近日對過往合作的歌林唱片公司提告,主張公司授權集管團體ACMA時,標示自己是百分之百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僅造成他要到中國大陸談授權時受阻,且侵害黃舒駿的著作人格權。但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要件並不符合,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劇透有罪?重製下載與言論自由的交鋒

近日有媒體報導,日本法院處罰了某位在網路上洩漏漫畫劇情的網友,讓出版社大為讚賞,有媒體順勢報導認為,法院此舉等於宣示「劇透」劇情的行為屬於非法,告誡網友們切莫以身犯險。然細看報導內文,卻感覺有如入五里霧中,判決並沒有仔細針對「劇透」這件事情去討論,反而著重於網友違法上傳漫畫內容到網路上的行為作分析,令人不禁懷疑,真的有如媒體所說「劇透」有罪嗎?

重製他人維他露等商標攝影作品之著作權爭議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家懷舊雜貨店印製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圖樣做為商店廣告看板,卻被曾拍攝這些廣告商標圖片胡姓作者提告,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奇怪,黑松和吉利果之商標權人沒告他,為何是攝影的人告他呢?

Podcast(播客)說個故事也有刑事責任,侵害著作權了嗎?

正如同YouTuber節目的內容使用他人著作時,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Podcast播客節目的製作者,也有同樣的問題。曾經有報導指出,播客主(即節目主持人)在節目中朗誦他人著作,卻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遭質疑是否侵害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