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幫學生投稿論文也有著作權法的責任
報載有位台中地區的大學系主任以學生的名義報名研討會,並指示另外一位研究生將該學生的論文濃縮,並偽造簽名投稿,系主任說自己沒有犯罪故意,說前述行為是系所的傳統,判決書提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學弟妹拿學長姐的論文發表,我不確定是全校慣例還是全國慣例還是只有我這麼做等語(本院卷第53頁),可見被告所稱之傳承、慣例,僅係其為指導學生發表論文之便所自行創設,並無任何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規則或慣行、習俗為據,亦無長期受眾人遵循,而具合法之確信,是縱使被告確有長期、多次為相類行為,亦不能因此積非成是而就地合法……」,法院認為這位教授所說的傳統就算真有其事,也不能「積非成是」,化非法為合法,該投稿等行為,確實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遭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偽造文書罪,也是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