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通姦不用負民事責任?聽「尼采法官」怎麼說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新法上路-簡介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廢除通姦罪之後,下一個除罪化的目標

在大法官作成通姦除罪化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正式宣布臺灣未來不再以刑事處罰於婚姻中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雖然通姦仍有民事賠償責任,但已經確立刑事處罰,在婚姻家庭價值所能夠扮演的腳色有限。隨之而來,與通姦罪條號相近的刑法第240條,似乎是政府下一個要除罪化的對象。

通姦除罪化之後,法律上還有什麼可以主張?

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之後,通姦除罪化,也就是刑法通姦罪廢除了,這時候民眾可能就會有疑慮,難道我們國家是鼓勵當小三小王嗎?以後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事實上不是如此,在民事的金錢求償和家事的離婚事由方面,都仍然存在的。

通姦告訴,離婚後可以撤回對前配偶的告訴,只告小三/小王嗎?

婚外情和通姦,常常成為夫妻離婚的導火線,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另一方一定氣急敗壞馬上提出對通姦配偶和小三或小王的刑事告訴。那麼,如果已經提出告訴,事後決定與配偶好聚好散,協議離婚,離婚了以後,是否可以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繼續告相姦的小王或小三呢?

無交媾證據不成立通姦罪的最新案例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實務上對於「通姦」事實的認定,要有「交媾」的證據才會成立要件,什麼是交媾?自己去查字典。否則就算許多案例,一般社會觀念看起在性行為,但有可能只是在「摸來摸去或親來親去或吃來吃去」,還沒有在作愛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