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區權會決議之送達可否以APP為之?
社區每年至少都要開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就社區的公共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的程序規定,經表決取得住戶共識,並將決議的內容「通知」各住戶並「公告」於社區公布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沒有辦法參與區權會的住戶的「知的權益」。
社區每年至少都要開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就社區的公共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的程序規定,經表決取得住戶共識,並將決議的內容「通知」各住戶並「公告」於社區公布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沒有辦法參與區權會的住戶的「知的權益」。
最近有個蠻特殊的賄選新聞,,某許姓里長候選人以「免費洗車」的方式尋求選民支持,被地檢署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起訴。新聞報導轉述檢方起訴內容,大略是許姓里長候選人在臉書社團網頁,貼文「票投許某某、免費幫你洗車」並附上車輛清洗後照片等內容,網友詢問可否服務其他里民、免費洗車有無期限等事項時,其留言回覆侷限其競選的里等語。檢察官認定許某是提供免費洗車之勞務不正利益為代價,公開對里民行求賄選,藉此尋求投票支持,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賄選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有新聞報導,一名男子見超商茶葉蛋煮鍋裡的湯汁快煮乾了,擅自以自己的馬克杯加熱水倒進超商的茶葉蛋鍋,但馬上被店員發現後制止,並報廢全部的茶葉蛋,事後店家提告求償,卻僅獲新台幣600元的賠償!這是怎麼回事咧?
台灣近年生育率越來越低,政府推出各種政策,就是希望民眾願意替國家孕育下一代,勞動相關法令上更是嚴令禁止歧視懷孕婦女,希望藉由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和各項生育補助等政策,整體上提高台灣的生育率。然職場上常見婦女要請育嬰假的時候,雇主會要求她們先簽離職單,時間填在育嬰假期滿的日子,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的嗎?
在某些小工程,有些小包商或僱主會僱用臨時工從事工作,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有危險性的工作,例如:爬高、負重、熱毒危害、接近高壓電等等,可能造成勞工傷亡的情形,雇主若未盡法定防止危害發生義務,就有賠償責任。
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賦予高中以下層級的學生對「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下稱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不再如同司法院釋字684號只賦予大學生此等權利,但須以「學校的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的權利」為前提,大法官也限縮解釋何謂「侵害學生的權利」,即「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至於何謂「顯然輕微之干預」,則有待司法實務的累積。如行政法院認定學校的公權力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侵害學生的權利,提起的行政訴訟自屬欠缺訴訟權能,而為原告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0號裁定參照)。
法治社會常有熱心民眾檢舉他人違法情事,但熱心之餘總會擔心,自己的個資會不會被洩漏給被檢舉人,引來對方私下的報復,特別是目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未通過,不乏機關藉由發送公文給被檢舉人,過失或故意洩漏檢舉人個資的情形,這時候檢舉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呢?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拐子是我小學同學,我們上一代都是從大陸逃難來的。聽說他爺爺在省政府工作,帶著他爸一起遁來台灣。他家境好上我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