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壽險保單嗎?
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2020年的Sigma報告統計資料,台灣壽險滲透度已經連續12年蟬聯全球冠軍,台灣平均每人持有的保單數量是3.3張,超過亞洲平均2.2張,也超過全球平均2.3張。換句話說,台灣人是非常喜歡使用保險,來作為保障生命安全或投資理財規劃的工具。
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2020年的Sigma報告統計資料,台灣壽險滲透度已經連續12年蟬聯全球冠軍,台灣平均每人持有的保單數量是3.3張,超過亞洲平均2.2張,也超過全球平均2.3張。換句話說,台灣人是非常喜歡使用保險,來作為保障生命安全或投資理財規劃的工具。
COVID-19疫情期間,立法院修法不停歇,日前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合法機構辦理移工跨境匯兌的業.
從2005年「雙卡風暴」到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的「連動債風暴」,台灣這些年來發生幾次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近年引發最大爭議的,就是銀行不當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2015年的「TRF風暴」[3]迄今雖然已經五年,然而不少未能受償的被害人,迄今仍在為自己的權利打拼。「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連動債風暴衍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由無他,乃因當時法令無法解決此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所致。
COVID-19疫情近來因為印度變種傳入台灣的訊息,讓指揮中心不敢大意,要求疫情熱點地區進行廣篩,並要求國軍化學兵支援。在此同時,許多民眾購物紛紛改以網購,不敢自行出門上街,配合政府要求的防疫和隔離。在此同時,立法院之前三讀通過的新電支條例也即將上路,金管會表示將會更有助於民眾使用電子支付。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其中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而金管會於同年7月27日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3點亦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而該條第4項並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各家銀行為了開拓海外客戶,常會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所謂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但如果國內民眾和這些OBU分行交易受到損失的時候,可以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救濟嗎?
今年六月,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爾後,針對未成年人壽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適用前述新規定。
民國103年起爆發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似乎於108年逐漸平息。然而,是否每個案件都得到公平處理?政府在銀行與交易相對人間是否扮演積極解決問題的適當角色?至少,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網站上公告之統計資訊揭露觀察,應更能有效率及認真處理。
去年底(107年10月間),立法委員詢問關於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數字貨幣首次公開募資或首次代幣發行)是否為有價證券的問題?
TRF風暴漸漸形成,卻不見政府部門想到解決的方案。因此,受害客戶開始自力救濟,於2016年間成立了第一個實質運作的自救組織-「TRF自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