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
以無法看到實體物品,而產生收到商品「與期待不符」,進而要求賣家「退貨」的情事屢屢發生。
以無法看到實體物品,而產生收到商品「與期待不符」,進而要求賣家「退貨」的情事屢屢發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相信讀者們對於「七天鑑賞期」一點也不陌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為這個規定,有部分消費者認為,從事任何的非實體店面交易,賣家都應該秉持著七天退貨的原則,處理後續商品的瑕疵問題。但是,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