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店面竟是防空避難室?
近期新聞報載新北市之醫美診所醫生承租一樓及地下室,並豪砸600萬元裝潢,但卻發現地下室竟是住戶共同持有的「.
近期新聞報載新北市之醫美診所醫生承租一樓及地下室,並豪砸600萬元裝潢,但卻發現地下室竟是住戶共同持有的「.
所謂訴訟繫屬登記,係指原告於符合一定要件後向受訴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並持該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其目的係藉由該登記,避免日後善意第三人之爭訟,以維法秩序之安定。
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在無法負擔新成屋高額售價下,不少剛需需求的自住者為了要有個家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擇中古屋。但中古屋的屋況必定比不上新成屋,也可能因為在點交入住後才發現漏水問題。不過,在台灣濕熱的天氣下,漏水是老房子共有的痛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漏水還能當作瑕疵嗎?
國有土地(非公用財產)之承租,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以下規定辦理,向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辦理申租。實務上常見有將承租之國有土地「借給」他人使用之情形,本文先不討論脫法行為或是否構成借名租賃之問題,於前開情形者,如果借用人拒不返還土地,承租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莘聖建設在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工地的「莘聖沐光居」建案於1月6日進行地基開挖,然而在挖至6.4米時致周圍兩樓倒塌及傾斜,右側傾斜的184號鄰房先倒塌並壓到190號鄰房,確定均無力回天後開始拆除,讓兩棟大樓住戶都頓時無家可歸,與前年發生的「基泰大直」鄰損案完全如出一轍。時至今日莘聖建設表示已與受災戶進行協商,有部分達和解階段。那麼在這種都更突然都更到自已家的鄰損案件,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呢?
案例:甲與乙就某區段地號、建號之成屋約定買賣價金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給付乙頭款後,乙拒絕過戶,故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乙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詎乙在訴訟程序上提出該成屋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並主張自己陷於給付不能。甲應如何確保權益?
建築物必須臨接道路,建築法上又稱「面前道路」,建築物面前道路之寬度,攸關建築物合規之高度及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面前道路寬度未達特定建築物之規定寬度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此又稱「道路退縮地」。
主因銀行法第72條之2所衍生的限貸令,銀行不是拒貸就是拉長審核期,讓想要有個家的買房族苦不堪言。也因此不少有資金需求者捨棄向銀行貸款,轉而求向「信用合作社」這種地方金融機構借款,但是信用合作社有可能做為這場房貸風暴的救命稻草嗎?
所得稅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就取得及交易房地者,須合併按法定稅率課徵所得稅。所以就衍生了一個問題: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而該繼承取得之房地是被繼承人繼承取得或取得時間點於104年12月31日前,是否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按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