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墜樓成凶宅?可以告他害房屋價值減損嗎?
一般人都不想買到「凶宅」,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突然變成凶宅,那麼如果鄰居是意外墜樓,非自殺,還能告他的繼承人賠償房屋價值減少的損失嗎?
一般人都不想買到「凶宅」,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突然變成凶宅,那麼如果鄰居是意外墜樓,非自殺,還能告他的繼承人賠償房屋價值減少的損失嗎?
房客在自殺時對於其自殺行為將影響該別墅的交易價值並非全然不知,仍執意在該別墅的套房內自殺,難以認定房客沒有間接使該別墅交易貶值之故意,其自殺行為也確實造成該別墅變成凶宅,房地價值減損,日後難以出售,自難認沒有賠償責任。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
根據報導,A女在102年以290萬元向B女買房,5年後想轉手出售,卻被其他仲介告知這房子曾有人於屋內自殺身亡,A女驚懼之下立刻遷出而在外租屋暫居,並怒告B女求償。法官判決B女應賠償買賣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A女則需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B女。
房仲業者員工,將公司所保存關於凶宅的業務資訊,轉知予其他房仲業者,是否會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問題?
任職某房仲公司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與公司簽訂「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房仲公司認為營業員就公司內部未對外公開之業務資訊有保密之義務。其後,房仲公司認為某營業員洩漏凶宅資訊之行為,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