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隱瞞凶宅,小心變刑事詐欺犯!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買賣凶宅,誠實為上道

根據報導,A女在102年以290萬元向B女買房,5年後想轉手出售,卻被其他仲介告知這房子曾有人於屋內自殺身亡,A女驚懼之下立刻遷出而在外租屋暫居,並怒告B女求償。法官判決B女應賠償買賣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A女則需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B女。

凶宅資訊是否為房仲之營業秘密?

任職某房仲公司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與公司簽訂「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房仲公司認為營業員就公司內部未對外公開之業務資訊有保密之義務。其後,房仲公司認為某營業員洩漏凶宅資訊之行為,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