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羈押等於無罪嗎?羈押制度的目的為何?

近年來,法院是否羈押重大犯罪的被告屢屢成為新聞熱點或網路上爭論話題,例如今年年初太魯閣號事故的主嫌李義祥或近日的瑪莎拉蒂3惡少,難道法院不羈押被告就是縱容壞人,任由其逍遙法外嗎?本文在此強調,不羈押不等於無罪,反之亦然,被告有罪與否仍有待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羈押制度其實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司法院釋字653、654號解釋),所以在被告尚未確定判決有罪以前,法院要羈押被告,須要出於上述「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的目的,另外由於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最嚴重的侵害,所以如果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一樣可以達成上述目的的話,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法院也不能羈押被告(第101-2條)。

疫情下「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修正施行後上訴移審效力範圍

刑事訴訟法(下同)修正第348條規定,近日(110/6/16)已由總統公布,內容分別為刪除第1項後段規定「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增訂第2項但書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增列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近日疫情態勢嚴峻,刑事訴訟制度仍漸漸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司法院更將本次修法定調為「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白話言之,就是讓上訴審的審判範圍與當事人聲明上訴的範圍,更加貼近一致,避免突襲性裁判,並減少上訴審的負擔,讓三級三審的刑事訴訟制度金字塔化。

預防性羈押是什麼?哪些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檢察官可以搜索立法院嗎?

日前台北地檢署大動作搜索立法院中興大樓,起出大筆現金,並且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為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多名現職立委,震驚政壇與社會。讓許多民眾質疑,位居廟堂的立委諸公,為何還會有此醜聞?只是,立法委員明明掌握修改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大權,為何所在研究室還會被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搜索呢?

從判決書看地址找人報復的個資問題

法院公告在網路上的判決書均不會公布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當事人自己所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依法會載有「對方」的地址,竟有新聞報導有人依照判決書的地址,找到對方住處並加以報復的事情,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添案外案,此類問題,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警察製作筆錄得要求律師陪同

新聞報導指出,墾丁龍磐公園舉行無動力滑翔機國際公開賽,卻發生砸死遊客的意外事件。一名三十多歲林小姐抱著二歲幼子,在墾丁國家公園龍磐公園木棧步道上,遭美國隊重約二公斤失控滑翔機撞到頭而死亡,孩童則是脖子受到刮傷。對於該滑翔機砸死人意外,操作無動力滑翔機的美籍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罪帶回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