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員輕生事件之法律問題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所謂夜點費,指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基本上,過往雖曾發生夜點費是否為工資的爭議,但近年來已趨定調。夜點費若屬恩惠性給予,就不納入計算退休金,退休準備金就會變少;若夜點費屬於工資性質,則算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較為有利。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我國訂有《勞工保險條例》,依據勞保局解釋,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不過,基本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亦即,多數工作老闆都是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隨著人權保障的重視,勞工意識也逐漸浮出檯面,不再被資本主義的影子所遮蔽,因此職業災害一直以來都是勞工群體所注重的議題,職業災害的爭議層出不窮,其實就是因為勞工的損害很難與業務行為連上線,白話而言,就是法律要求〝所生的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又是個很容易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概念,所以很難證明,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會要求職務與災害間之關聯性,以免使雇主補償範圍無限上綱。
工資之認定涉及勞退準備金的計算,還有加班費的計算 還有資遣費的計算。所以說,對勞資雙方來講,工資的認定都是很重要的。勞基法就算對工資有所定義,實際上還是問題叢生。(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就是勞務對價性與經常給與性的給付。)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範圍呢?還是雇主的恩惠性給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