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老闆將員工勞工保險之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我國訂有《勞工保險條例》,依據勞保局解釋,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不過,基本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亦即,多數工作老闆都是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再來,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謂月投保薪資,是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報之薪資。為配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勞動部亦有配合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將第1級投保薪資調整為27,470元,並共分為13級,最後級距為43,901元以上。那有的老闆為了省成本,會有高薪低報的情況,這樣老闆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
過往就曾發生這樣的案例,像是某知名蛋捲伴手禮公司,就被員工檢舉,將員工薪資的勞健保以多報少,而藉此減少公司的勞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支出,法院認為公司是藉此取得減少相關費用支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因此被法院判決詐欺得利罪。後來老闆補行提繳差額,且經勞保局裁罰並已繳納罰鍰,及另與員工成立調解給付相當之金額,始獲得緩刑。
不過,有一種情況公司或許沒有刑事責任,但是仍被認為高薪低報,還是要補提撥勞工退休金。像是曾經發生的案例,國營事業中鋼公司百分百轉投資持股的中鋼運通公司,就曾被認為每月提撥船員退休金時,有高薪低報,以特別獎金名目規避薪資的認定,導致短付員工勞工退休金爭議。這種情況,乃獎金是否為經常性薪資的認定問題,這部份勞保局通常會解釋,若為每個月固定金額發給,且兼具經常性給予性質,而屬於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又是屬於經常性地給予,通常就會認定是工資。這樣雖然不見得有刑事詐欺得利的犯罪故意,但是在民事上仍可能對員工造成損害,僱主仍然有要補提撥的義務。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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