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社區規約自訂罰則可以嗎?(上)
現今住房形態已從單人獨棟變成集合住宅,但大家住在大樓社區除了怕有惡鄰之外,還會遇到的麻煩事情之一可能就是「輪到當管委會委員」了!如果社區規約規定「不當委員就要罰錢」,這樣的規定真的合法嗎?
現今住房形態已從單人獨棟變成集合住宅,但大家住在大樓社區除了怕有惡鄰之外,還會遇到的麻煩事情之一可能就是「輪到當管委會委員」了!如果社區規約規定「不當委員就要罰錢」,這樣的規定真的合法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些社區認為住戶將房屋作特定用途使用,會降低社區生活品質或是影響房價,所以會禁止住戶經營工廠、爆竹店、電動玩具店、電腦網路遊戲、洗車場、舞廳、酒家、特種咖啡茶室、賓館、神壇、壽器店、葬儀社………(多如牛毛不及備載)。然而,可否作為員工宿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