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分居多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新聞報導指出,藝人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因為汪小菲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應支付大S和家人生活費500多萬元,大S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是,汪小菲則提出過去已付四千多萬元明細,並表示其中不想再付電費了,而引發熱議。兩邊都各有主張,一方主張另一方未據離婚協議支付生活費,一方表示鉅額扶養費有付足,不想再付家用和電費等等。
根據新聞報導,甲男的妻子乙女因為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以來皆未清醒,甲男認為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而請求裁判離婚,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甲男敗訴,但更一審卻逆轉判決兩人離婚(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這則新聞背後其實隱含著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的實踐。
夫妻協談離婚時,太太要求先生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先生匯款後,太太卻拒絕配合離婚,先生可以要求返還這200萬元嗎?
自年初以來,佔據不少新聞版面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的離婚案,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兩人婚姻告終。雖然江宏傑最初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然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落幕,除了財產部分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約定共同監護,讓不少日本媒體十分訝異,因為日本並沒有這個概念。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先約定好誰來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這樣的情形,父母雙方往往沒有爭議。相對而言,在裁判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一併聲請法院來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這時候法院是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不是父母自己說得算。那在協議好或法院決定好了以後,能不能變更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般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於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