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之押標金追繳時效問題
機關若已發還廠商押標金,事後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而要追繳押標金,時效何時起算?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以往,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沒有特別規定,造成實務上爭議。民國108年新修正政府採購法後,有了較明確的規範。
機關若已發還廠商押標金,事後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而要追繳押標金,時效何時起算?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以往,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沒有特別規定,造成實務上爭議。民國108年新修正政府採購法後,有了較明確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