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能申請被害人補償嗎?淺談我國法制的「互惠原則」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日前台鐵太魯閣號的重大事故,迄今造成至少50條人命的不幸,讓總統蔡英文也罕見動怒,據報導指出,台鐵內部希望定調為是廠商的責任,而與自己機關內部人員無關,甚至在家屬對廠商究責之前,台鐵先大動作地請求法院假扣押涉案的李義祥、東新營造名下數億元的財產,塑造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外觀,然台鐵承辦人員明知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卻仍容許李義祥在現場施作一年多,進而讓李義祥在工地現場大行各種違法亂紀之事,除無設置護欄外,連找來的吊貨卡車副駕駛都還是逃逸外勞,台鐵除應依照府院高層先前宣示,應該洗心革面、徹底改變以往的制度與文化外,更應該坦然面對數百位被害人或家屬的求償才是。
一般人多知道,若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得請求加害人「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是,精神賠償請求數額標準如何計算呢?
假若有惡意讓學生坐「特殊座位」之情形,而達到變相懲罰或造成學生被貼上不良標籤的狀況,造成學生心理健康受損害,學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就算身體沒受物理上傷害,心理健康的傷害,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有《國家賠償法》,讓政府機關於公用設施的設置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人民損害的時候,由法院判決機關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本身也是政府機關的一員,法院有可能也要負國賠責任嗎?法律上是可能的,最近屏東地方法院就被別的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上有瑕疵,要負擔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