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最新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4項前段:「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4項前段:「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實務上,土地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土地時,有時少數共有人會將其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來阻撓。但是,不少情況是無債權的虛假抵押權,多數共有人難道沒轍嗎?
如果土地上面有地上權或出租給他人蓋房子之類的情況,一般人可能聽過,假若該土地要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程序上就是基地所有權之出賣人,應將同樣出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或承租人,讓優先權人表示意見。
關於房屋租賃,若房客積欠房租,房東催繳或提前終止租約,以前是依據民法、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現在是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