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1條與通謀設定抵押權問題
實務上,土地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土地時,有時少數共有人會將其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來阻撓。但是,不少情況是無債權的虛假抵押權,多數共有人難道沒轍嗎?
實務上,土地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土地時,有時少數共有人會將其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來阻撓。但是,不少情況是無債權的虛假抵押權,多數共有人難道沒轍嗎?
如果土地上面有地上權或出租給他人蓋房子之類的情況,一般人可能聽過,假若該土地要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程序上就是基地所有權之出賣人,應將同樣出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或承租人,讓優先權人表示意見。
關於房屋租賃,若房客積欠房租,房東催繳或提前終止租約,以前是依據民法、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現在是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