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一:押標金沒收追繳時效為二年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事由可否為追繳押標金之依據?

基本上,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有其不同目的,雖均有擔保的性質,但是在政府採購的運作實務,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實務上,偶發生履約爭議事由,例如廠商有特定違約或違法的履約爭議事實,但機關得否以之作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予以追繳押標金?

政府採購契約終止後之履約保證金返還爭議

政府採購,若發生終止契約情形,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或返還,經常發生實務爭議。有關履約保證金發還與否的規定,雖然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可以參考,但是在實際運作時,還是會發生其性質是抵充損害的性質或是懲罰性質,或是其他性質而發生適用上的疑義。

銀行履約保證書性質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