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是什麼?哪些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近日新聞報導,攝影師28歲黃姓男子,去年約女模特大尺度外拍,因積欠拍攝費起爭執,女模特指控,遭黃男強押在牆上,摸胸、摸臀,又被黃男打巴掌1下,導致左臉疼痛。女方報警後,黃男涉嫌搶走手機離開現場,謊稱撿到手機交給警方;當天,黃又約另一名女生外拍,涉嫌在拍攝過程中,意圖性騷擾,趁女生來不及抗拒,觸摸肩膀、腰,還伸出狼爪拍打女生臀部遭訴。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罪嫌、性騷擾提起公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有一起員工性騷擾,雇主遭連帶求償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任職某不動產公司房屋仲介員,見女客人三歲女兒活潑可愛,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親吻她的右臉頰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三十日。後來,女客人以女兒遭性騷擾後,受有焦慮恐懼等創傷,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房仲業務員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經法院判決公司與員工應連帶賠償九萬多元,可上訴第二審。
小姐在「爆料公社」指出,與友人透過房屋仲介公司相約看房,期間被仲介張先生偷拍穿著熱褲的美腿,後來被陳小姐發現,陳小姐非常氣憤對方的偷拍行為。請問這種偷拍行為構成妨害秘密偷拍罪嗎?
雇主可以無視A職員對B職員性騷擾嗎?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