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緩起訴處分、罰鍰與沒收、追繳押標金三項的競合關係

  政府採購的項目五花八門,各行業的相關專業規範也多如牛毛。得標廠商承作政府標案後,除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政府機關與廠商的契約外,還需要另外再視行業類別有無相應的專業規範(諸如:營造業法等)需加遵守。而政府採購法除了賦予機關可以發動公權力為沒收、追繳押標金外,另外還有刑事處罰規範在內。如果今天廠商的一行為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且有刑事責任(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與營造業法第54條),所幸經檢察官開恩願意給予以支付金錢給國庫作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下稱檢察官命令)而得免去牢獄之災,但是接連下來的是主管機關依照營造業法的罰鍰、廢止許可,以及採購機關所為的沒收、追繳押標金,讓人不禁想喊:「裁判!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那麼這種情況下會發生怎麼樣的競合關係呢?

【政府採購】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與正當法律程序

  招標機關在認定投標或履約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採購公報情事──俗稱「黑名單條款」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給予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如果沒有依法成立上述小組,法院有可能會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

【政府採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近日台中市前交通局長王義川於社群網站上質疑,有立法委員擔任台中市政府某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可能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疑慮,遭質疑的羅廷瑋委員則回擊一切合法;然而,現行採購法對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究竟有無明文禁止呢?

【政府採購】工程會為何要求採購案要登錄分包廠商

  工程會近日宣布將於六月實施工程採購的新規範,要求得標廠商若要進行分包,於分包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廠商,必須進行登錄,工程會葉哲良副主委並表示,之所以會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分包廠商」登錄功能,是為了抓到潛在圍標的標案,工程會有官員也表示目前系統正在測試中,預計6月底會上線,初步鎖定分包金額佔10%以上廠商須登錄。將發函各機關後,給予3個月的時間試行,看是否需要調整金額佔比,預計9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